财会〔2021〕37号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会计工作,加强合作社会计核算,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
2.农民专业合作社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pdf
2021年1月18日
(信息来源:财政部会计司,山东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