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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的回答

发布时间:2024-07-22  【字体:

1.对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贴花?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第一个问题规定,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2.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是否应贴印花?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第三个问题规定,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印花;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贴花。


3.我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转让收入目前无法确定,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第四个问题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4.我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未履行,已经缴纳的印花税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第七个问题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5.某些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是否应补贴印花?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第九个问题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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