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项:出口退税基本介绍
第二项:生产企业视同自产
第三项:适用免税出口货物劳务
第四项:适用征税出口货物劳务
第五项:汇率适用的要求:
第六项:关于收汇问题的要求
第七项:分类管理相关规定
第八项:单证备案相关要求:
第九项:关于进料加工业务手册核销
第十项:出口退税申报时间
第十一项:外贸企业关联号编号
第十二项:外贸企业发票开具、勾选及问题处理
第十三项:出口退税备案、变更、注销等要求
第十四项:办理留抵退税的出口退税申报注意事项
第一项:出口退税基本介绍
1、出口退税企业范围:
财税[2012]39号文中规定: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同时还包括向境外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境内单位和个人。
界定出口企业与非出口企业的归纳:
(1)出口企业:
两个登记一个权——各类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
两个登记没有权——生产企业委托出口
出口企业分类: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外贸企业是指不具备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
【待遇】:对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实施退(免)税
(2)非出口企业:
两个登记没有权——非生产企业或个人委托出口
【待遇】:对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实施免税
2、出口退税对象的范围
1、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或者不符合出口退(免)税条件的货物,均是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但是一般条件下还必须符合以下4个条件:
①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②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出口就是货物输出海关,这是区别是否符合退(免)税的主要标准之一。
③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一律以FOB价格折算成人民币入账。
④必须是出口收汇的货物。
最主要的三种价格术语:
FOB贸易术语。FOB是英语Free On Board的缩写,含义是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责货物装船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以及办理出口通关的相关事宜及费用,所以实务中又称“离岸价格”。FOB价格应以装运港船舷为界,之前所有的风险与费用以及卖方的利润、税金、报关费用等均包含在其中。
注意:由于FOB价格是计算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它的价格非常关键,由于对“船舷”的理解不一样,还有四个FOB的变形。
CIF贸易术语。CIF意为“成本加保险费、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是英文“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的缩写。这里的Cost是指“货物成本价格”,国际贸易中相当于FOB价格,故CIF价格实际等于FOB价格加保险费加国际运费。
C&F贸易术语。C&F意为“成本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是英文“Cost and Freight”的缩写。它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相关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通过上述比较,三种出口贸易常见的价格术语关系为:
FOB=CIF-运费-保险费
FOB=C&F-运费
2、视同出口,不完全符合上述4个条件,但是比照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以人民币结算的,可以申报出口退(免)税。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卷烟和超出免税品经营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具体是指:
①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管理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②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向海关报关运入海关监管仓库,专供其所属的首都机场口岸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③国家批准的除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的免税品经营企业所属的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隔离区内的免税店销售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以下称中标机电产品)。上述中标机电产品,包括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机电产品。贷款机构和中标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财税[2012]39号文件附件2。
(5)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海洋工程结构物和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见财税[2012]39号文件附件3。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上述规定暂仅适用于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区内生产企业用于出租出让厂房的,不得申报出口退税,进项税额须转入成本。
3、加工修理修配。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4、零税率应税服务(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10项服务、财政部和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3、现行出口退税率的规定
退税率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工作台中查询。
4、退(免)税办法
(2)计算公式:
一般贸易: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当出现留抵税额时
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进料加工: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退税率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当出现留抵税额时
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第二项:生产企业视同自产
第三项:适用免税出口货物劳务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缴纳增值税,按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的统一规定执行(以下简称增值税征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劳务情况进行检查,切实加强视同内销征税出口货物的管理。
第五项:汇率适用的要求:
汇率的使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模块的工作台可以查询商品税率及是否退税,以及作为税务机关计算依据的外币汇率信息供企业查询使用。
第六项:关于收汇问题的要求
已申报退税的,需要在4月征期之前及时收汇。未收汇的,需及时跟科里联系。
需提供收汇资料的出口退税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提供收汇资料:
1.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次月执行)
2.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原因虚假(24个月内执行)
3.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冒用(24个月内执行)
第七项:分类管理相关规定
一类企业的评定标准和管理服务措施(税总2016年46号公告、税总2018年48号公告)
一、评定标准(同时符合)
(一)通用标准
1.近3年(含评定当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2.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3.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二)特殊标准
1.生产企业
(1)企业的生产能力与上一年度申报出口退(免)税规模相匹配。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的60%。
注意:税总2018年48号公告调整,税总2016年46号公告中原表述为“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
2.外贸企业
(1)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60%。
(2)持续经营5年以上(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新设立企业的情况除外)。
(3)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4)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1)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30%。
(2)上一年度申报从事外贸综合服务业务的出口退税额,大于该企业全部出口退税额的80%。
(3)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4)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二、管理及服务措施
(一)特有服务措施
1.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优先办理出口退税,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及时解决企业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
2.对一类出口企业中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纳税人,按照《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实施联合激励措施。
(二)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自企业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并传递至国库):
1.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2.出口退(免)税额计算准确无误。
3.不涉及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确定的预警风险信息。
4.属于外贸企业的,出口的货物是从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的供货企业购进。
5.属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接受其提供服务的中小生产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二类企业的评定标准和管理服务措施(税总2016年46号公告)
一、评定标准
一类、三类、四类出口企业以外的出口企业。
二、管理及服务措施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自企业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并传递至国库):
(一)符合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
(二)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三)未发现审核疑点或者审核疑点已排除完毕。
三类企业的评定标准和管理服务措施(税总2016年46号公告、税总2018年48号公告)
一、评定标准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日起至评定时未满12个月。
2.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3.上一年度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的情形,但尚未达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标准或司法机关处理标准的。
4.存在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或风险情形。
(二)在税务机关完成年度管理类别评定后新增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确定为三类。
二、管理及服务措施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自企业申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并传递至国库):
(一)符合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
(二)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三)未发现审核疑点或者审核疑点已排除完毕。
四类企业的评定标准和管理服务措施(税总2016年46号公告)
一、评定标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一)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
(二)上一年度发生过拒绝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等情形。
(三)上一年度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处理过的。
(四)评定时企业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或者停止出口退税权届满后未满2年。
(五)四类出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新成立的出口企业。
(六)列入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企业。
(七)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认定为失信企业。
(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C级。
(九)存在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
二、管理及服务措施
税务机关按下列要求完成审核,并排除所有审核疑点后,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并传递至国库):
(一)申报的纸质凭证、资料应与电子数据相互匹配且逻辑相符。
(二)申报的电子数据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三)对该类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外购出口货物或视同自产产品,税务机关应对每户供货企业的发票,都要抽取一定的比例发函调查。
(四)属于生产企业的,对其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自产产品,税务机关应对其生产能力、纳税情况进行评估。
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
第八项:单证备案相关要求:
按照2012年24号文规定: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无纸化:只是不需要将资料交至税务局,但是不等于不用打印装订。无纸化企业仍需要将资料留存备查。
第九项:关于进料加工业务手册核销
第十项:出口退税申报时间
2012年24号文要求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已作废)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现行规定: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2号公告规定: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第七条第(一)项第6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及第九条第(二)项第2点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第十一项:外贸企业关联号编号
编号规则:年4位+月2位+批次3位+序号8位
例如要申报2020年8月第1批
关联号为20200800100000001.目前关联号系统能自动带出,可根据需要手动修改。
第十二项:外贸企业发票开具、勾选及问题处理
对于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退税勾选和抵扣勾选只能二选一,不能一票两用。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需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做退税勾选。
如应做退税勾选的发票,误将其做了抵扣勾选,需联系管理所进行操作。
如将应抵扣勾选的发票,误将其做了退税勾选,或者已经做了退税勾选,开错发票,需退回重新勾选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模块,做“进货凭证信息回退申请”,通过审核后,该发票将退回到发票勾选平台,可重新勾选。
2013年12号公告规定:201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除下款规定以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如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
第十三项:出口退税备案、变更、注销等要求
目前,备案、变更、注销等均可在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相关模块进行操作,网上即可办理。需要提醒的是:
1、备案时,海关企业代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编号要填写,银行账号要填写准确(农行要在账号前加02)。备案时主管税务机关选择武清区税务局,不要选税源管理所。
2、备案相关内容变更后,要及时跟货劳科联系。变更退税计算方法时,需要将尚未结清税款结清。变更海关代码的,需要将原海关代码下的关单处理完毕后,再进行税务变更,一旦变更完毕,原海关代码下的关单将无法申报退税。
3、备案时,请按照实际经营业务选择企业类型及退(免)税计算方法。
4、有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注销时,需先做手册核销。有出口退税资格的企业注销时,需先将出口退税备案撤回。
第十四项:办理留抵退税的出口退税申报注意事项
需办理留底退税的出口企业,出口退税需连续申报。没有业务也需要做零申报。
做留底退税前,需要完成当期出口退税审批。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武清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