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
去年的费用没有取得发票,汇算清缴不愿意纳税调增,是否存在税务上的风险? 答复: 当然存在税务上的风险,一旦税务稽查,存在偷税被罚款、滞纳金的风险。 注意: 去年的费用没有取得发票,汇算清缴也没有纳税调增,若是一旦税务稽查,税务机关发现后会通知纳税人补开发票,纳税人在被告知之日起60天内补开发票的,也可以允许税前扣除。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五条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问题二 老师,我们公司为老板的朋友和亲戚代缴社保,请问这部分社保费能否允许我公司税前扣除? 答复: 不允许。只有为本单位职工缴纳的才允许税前扣除。 注意: 挂靠社保,对你公司会产生较大的法律风险。比如挂靠人出现事故,企业可能要承担赔偿损失。 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问题三 我们公司这个月给个别员工补交了以前年度的社保费1万元,请问能否在今年税前扣除? 答复: 不可以的,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若是没有超过5年,允许追补扣除到社保费用所属年度去税前扣除。 参考: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问题四 我们是一家建筑企业,今天收到了一笔预收款,甲方要求我们开具发票,能否开票? 答复: 建筑企业收到了预收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并没有发生,不可以开具带税率的发票,可以开具不征税的发票。 注意: 预收款开票时,建筑企业还没提供实质的服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还没有产生,因此预收款开票时不要求必须确认企业所得税上的收入。 参考: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发票开具时合并编码选择6120000000000000000,货物和劳务名称选择建筑服务预收款。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之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 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为收到预款的当天”。 问题五 我们从供电公司买电,再给客户的电动汽车充电,这种业务,我们接受发票和往外开发票,开什么税目的,什么税率的? 答复: 取得供电公司13%的电力发票,开具销售货物-电力的13%的发票。 因为该项业务就是售电业务。不属于服务业务,不得开具6%服务费发票。 参考: 1.福建国税12366营改增热点问答(7.4)2016.7.15 纳税人利用充电桩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征收增值税问题 答:纳税人利用充电桩等充电设备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等电动交通工具)提供的充电服务,实质属于销售电力的行为。应按照销售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 2.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六)2016.6.2 纳税人利用充电桩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征收增值税问题 纳税人利用充电桩等充电设备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等电动交通工具)提供的充电服务,实质属于销售电力的行为。应按照销售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