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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项目可享受返税政策进口天然气数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22  【字体: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部分项目可享受返税政策进口天然气数量的通知》。
  公告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的文件精神,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3﹞74号)中的有关规定,现对上述政策中部分项目进口天然气的年度进口规模予以调整。
  自2019年1月1日起,将浙江液化天然气项目可享受政策的进口规模调整为700万吨/年,将唐山液化天然气项目、天津液化天然气项目、广西液化天然气项目、天津浮式液化天然气项目、上海液化天然气项目可享受政策的进口规模调整为600万吨/年。
  浙江液化天然气项目、唐山液化天然气项目、天津浮式液化天然气项目、上海液化天然气项目可享受政策的2018年度进口量分别为547.2万吨、546.6万吨、353.5万吨、398.5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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